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的一种举措。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意味着该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市场价值,是科技行业的金字招牌,在企业税收、项目申报、人才引进、提升品牌形象、企业招投标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下面介绍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六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30~40万元奖补资金;
(二)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50~60万元奖补资金;
(三)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70~80万元奖补资金;
(四)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均以认定结论中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整体迁移工作全部完成并正常开展科研和生产活动后,应按程序向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资格核定。通过核定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且有效期不变,并视同首次认定,奖补标准参照本奖励细则执行。
第八条 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入库条件并通过审核后,直接纳入“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后期经培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按第二条标准减半给予奖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