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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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天津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指纳入天津市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