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浙江省海域休渔时间
2026年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延续2023年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浙农渔发〔2023〕6号),浙江省2026年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一)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其他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伏休期间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六)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七)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浙江省休渔或浙江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一)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2026浙江省内陆水域禁渔期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浙江省内陆水域禁渔规定如下:
一、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以及江山港、灵山港、新建溪、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瓯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45′04.32″E,28°00′01.77″N与120°45′04.32″E,27°58′53.36″N连线和120°47′05.35″E,28°01′04.73″N与120°46′43.40″E,28°00′41.71″N连线以上的瓯江;以及龙泉溪、大溪、小溪、小安溪、楠溪江、好溪、宣平溪、松荫溪、鹤溪、菇溪、乌牛溪。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椒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1°27′00.64″E,28°41′40.66″N与121°27′00.69″E,28°41′11.55″N连线以上的椒江;以及灵江、永安溪、永宁江、始丰溪、义城港、大田港。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甬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1°43′25.40″E,29°57′46.12″N与121°43′40.49″E,29°57′39.72″N连线以上的甬江;以及姚江、最良江、候青江、奉化江、县江、鄞江、四明江、东江、剡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07′56.71″E,30°56′35.93″N与120°08′07.69″E,30°56′32.52″N连线以上的苕溪;以及东苕溪、西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余英溪、合溪新港、小梅港、大钱港、罗溇港、幻溇港、濮溇港、汤溇港、杨家浦港和夹浦港。
(二)禁渔期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六、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
(二)禁渔期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飞云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35′21.87″E,27°48′09.58″N与120°35′20.30″E,27°47′46.56″N连线以上的飞云江;以及泗溪、玉泉溪、金潮港。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八、鳌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31′07.20″E,27°35′29.50″N与120°31′05.11″E,27°35′21.42″N连线以上的鳌江;以及沪山内河、萧江塘河、横阳支江、江南河网、怀溪。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