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市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 26.7 元。(济价格字[2008]113 号文件)
(二)非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按照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 39.80 元。(济价格字[2010]119 号文件)
(三)低保、特困居民采暖单价: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执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济价格字[2008]113 号文件)
(四)其他单价:
1.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幼托园所;
2.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活动体育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
3.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经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助餐站点等。(济民发〔2020〕18号文)
以上四类场所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济价格字〔2008〕113号文)

二、济南市热计量采暖费价格
1.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3.计算公式: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①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 8.01 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 元。②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 11.94 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 元。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济发改物价[2017]46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