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是什么

摘要: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那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哪些范围呢?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企业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现阶段,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中的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中的人员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能行使决策和管理职能的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领导班子成员”;

2、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干部”或行政管理人员;

3、国有企业中按照职能分工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岗位上承担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非行政系列管理人员,如会计、出纳、审计、采购、基建、设备管理、资产管理、工具工装计划等,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职员”;

4、与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从事生产制造、工勤、辅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比如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保安等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工人”、“工勤人员”。

在上述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中的前三类人员,既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又含“非行政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管理人员”。由于他(她)们具有明显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特征,也行使着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职能,因而他(她)们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征,都应该纳入到监察对象,列入监察范围。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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