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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自2025年7月1日起,广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990元、1840元、1690元调整到2200元、2040元、1870元,小时由原来20.1元、18.6元、17元调整为22.4元、20.7元、19元。地区分类分三类:一类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二类地区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三类地区为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一类 | 2200 | 22.4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2040 | 20.7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 | 1870 | 19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