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制度目的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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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年多的试行以及多部门的全面修订,《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修订后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更为准确。

  • 《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1月实施以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累计发布了五批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571家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因环境违法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加强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贵州以环境信用为基础的市新型环境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过宽、程序不规范、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和职能调整背景,会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正式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更为准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布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及失信事实、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其他有必要公布的信息;明确信用修复机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公布六个月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积极实施整改,有效完成环境违法问题整改任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缩短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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