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 仿冒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要: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不能仿冒香港荣华公司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否则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1月,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同类商品已有带圈荣华注册商标存在,但两项权利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双方经营者应规范权力行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识。为鼓励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苏氏荣华公司注册的带圈荣华注册商标)

(香港荣华公司注册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繁体商标)

针对市场上两个荣华品牌如何区分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两者应该是各自规范使用。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则使用其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有权以正当方式依法使用“荣华月饼”四字称呼、客观叙述其月饼商品。但若非依法正常使用、特别是仿冒香港荣华公司方知名商品“荣华月饼”中四字使用方式使用时,仍会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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