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编制并发布了清远市民用电价价目表。自2021年12月1日起,清远阶梯电价标准如下:
清远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注: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居民生活用电的峰谷时段设置为:高峰:10-12时、14-19时共7小时;平段:8-10时、12-14时、19-24时共9小时;低谷:0-8时共8小时。
3、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执行尖峰电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科为居民总电费。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实施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4、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一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