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3〕249号),2023年10月7日至2028年10月6日期间,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居民住宅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特殊用户供热价格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8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6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5.7元(每千瓦时0.1285元)。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威海市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353号),2021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12日期间,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一)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为77.5元/吉焦。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三)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