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高新区先进制造、声光电、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现代农业、海洋科技、高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潍坊高新区(含高新区滨海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财务隐患;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包括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医疗企业注册证等),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自瞪羚企业申报年度之前第四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自瞪羚企业申报年度之前第四年的企业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创新活动活跃,近四年的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6.符合潍坊高新区管委会的其它有关要求。
7.对未申报高新区瞪羚企业,但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遴选评定为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
1.符合高新区先进制造、声光电、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现代农业、海洋科技、高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潍坊高新区(含高新区滨海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财务隐患;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包括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医疗企业注册证等),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最近一年总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最近一年企业雇员总数不少于70人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3亿元,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总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一年实现正增长;
5.企业创新活动活跃,近两年的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6.符合潍坊高新区管委会的其它有关要求。
1.奖励资金支持。区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按照首年度60%、次年度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其中,次年度继续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40%的奖励资金足额兑现;次年度未继续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40%的奖励资金不予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瞪羚企业培育类企业不享受)
享受此条支持政策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遴选评定为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
(2)企业最近一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且不低于6%;
(3)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企业须完成规范化公司改制。
2.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对瞪羚企业申报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其答辩成绩基础上加5分,通过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加快瞪羚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中试和产业化。(责任单位:科技局,瞪羚企业培育类企业不享受)
3.上级科技资源推荐支持。加大对瞪羚企业申报上级政策的争取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辅导和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
4.区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合作创投机构推荐瞪羚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股权和债权方式给予支持,并可让渡部分投资收益。(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金控公司)
5.企业发展空间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入驻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各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园区)
6.人才引育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人选申报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人才入住区人才公寓,优先组织瞪羚企业负责人参加高新区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企业管理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部)
7.银行贷款支持。优先推荐瞪羚企业申请科技专项贷款,享受专项贷款,享受专属的审批通道及可定制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
注:《关于培育和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潍高管发〔2018〕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