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界赫赫有名的腾讯也被“山寨”了,针对腾讯商标争议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原告腾讯于2003年在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上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后又在2004年受让取得“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且在其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也使用了“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该公司葛总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腾讯”商标专用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腾讯商标争议,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向原告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同时,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
腾讯是一家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全球各地人们的生活品质。
腾讯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公司一直秉承科技向善的宗旨。腾讯的通信和社交服务连接全球逾10亿人,帮助他们与亲友联系,畅享便捷的出行、支付和娱乐生活。
腾讯发行多款风靡全球的电子游戏及其他优质数字内容,为全球用户带来丰富的互动娱乐体验。腾讯还提供云计算、广告、金融科技等一系列企业服务,支持合作伙伴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业务发展。腾讯2004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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