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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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韶关师范专科学校,是广东省省属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大学。韶关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集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文学、法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于一体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属综合性应用型本科院校,是地方院校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中华文化传承基地,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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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简介
  • 学科专业
  • 招生简章
  • 科学研究
  • 学校荣誉
  • 对外交流
  • 历史沿革
  • 校园风光
基本信息
  • 创建时间:1958年
  • 院校隶属:广东省
  • 院校分类:综合类
  • 学校校训:立志 崇德 勤学 创新
  •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院校
  • 学校代码:10576
  • 学历层次:本科层次
  • 办学性质:公办大学
  • 所在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校本部韶乐园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医学院新华南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前进路48号(医学院十里亭校区)
学校简介

韶关学院是广东省省属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大学。坐落在世界地质公园丹霞山和禅宗祖庭南华寺所在地、粤北历史文化名城——韶关市。

韶关学院举办高等教育始于1958年创办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年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1985年创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年12月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年3月,韶关大学与1979年创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2018年3月,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正式并入学校;2021年1月,学校调整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韶关学院医学院正式并入学校;2021年5月,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以“坚持立德树人,服务社会,将学校建设成为以师范教育为特色,以农学、工学为发展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定位,着力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合作发展”四大发展战略,坚持扎根韶关、立足粤北、服务广东、辐射港澳、面向全国,全面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综合办学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办学以来,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30多万人。

截至2023年2月,学校占地总面积2627亩。校本部有韶乐园(主校区)、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校舍建筑总面积94.86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300.5万册。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研究生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及多个国家招生。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63万人,成人教育学生0.9万人。开设有文、理、工、农、法、管理、艺术、教育、经济、历史、医等11个学科门类,17个二级学院,73个本科专业。

学科专业

截至2023年2月,学校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4个、省级特色专业9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通过IEET认证专业3个、通过教育部师范专业认证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9门。 拥有省级产业学院3个、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1个、省级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2个、省级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22个;省级协同育人平台2个、省级示范性教师教育实践基地2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5个。学校入选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合作院校。2018年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4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47项,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81项,省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学校获全国对分课堂示范校、教育部“2020年度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活动优秀学校”,获批“广东省创建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建设单位。学校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截至2023年2月,学校重点打造生态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机械装备、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教师教育等契合地方发展需要的五大学科、专业集群和特色学科专业。有5个省级特色重点(培育)学科,3个省级“冲补强”重点建设学科,6个市校共建重点(培育)学科、22个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构建了“省、市、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招生简章

韶关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新华南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邮政编码:512026

医学院十里亭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前进路48号;邮政编码:512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韶关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园艺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科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内蒙古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其它(区、市)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术科、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专业,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专业(本科),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商务英语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与泰国曼谷吞武里大学音乐学(师范)专业“3+2”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与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3+2”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2+2”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的标准执行。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等12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7〕46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具体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学校设有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老师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3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截至2023年2月,建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30个(含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8个。2018年以来,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896项,其中国家级27项、省部级203项;横向科研项目646项;获授权专利440件,科技成果转让21项。学校建有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华南农业大学——韶关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学校荣誉

2018年以来,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2557项,其中国家级581项、省级1976项,连续3年入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科竞赛排行榜300强、全省20强。毕业生考研录取率保持在8%左右,毕业生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达95%。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国赛中荣获银奖、铜奖各1项,并连续四年获省决赛金奖;获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之乡村振兴专题赛企业组金奖;4名学生荣登全国大学生创业英雄百强榜。学校成功获批“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全国首家创新创业对分教研基地”。

学校曾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全国高校后勤十年社会化改革先进院校”“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外交流

学校主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被教育部列为内地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被省侨办列为中华文化传承基地。先后与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50余所高校、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交流生、交换生、短期研修、短期艺术实践、本升硕等项目36项。每年招收长短期外籍专家教师20多名,每年有100多名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历史沿革

专科学校时期

1958年9月,广东省属韶关师范专科学校开办。

1962年9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更名为韶关专区教师进修学校。

1965年9月,韶关专区教师进修学校分置为韶关师专、韶关专区教师进修学校。

1969年10月,韶关师专、韶关专区教师进修学校合并,定名韶关地区师范学校。

1978年11月,韶关地区师范学校复名韶关师范专科学校。

1989年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韶山市属韶关大学(1985年4月成立)合并,定名韶关大学。

本科教育时期

2000年8月,韶关大学与韶关教育学院(1979年4月成立)合并,定名韶关学院。

2001年,韶州师范分院挂靠韶关学院,成立韶关学院教师教育学院(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

2002年,广东省韶关卫生学校挂靠韶关学院,成立韶关学院医学院。

2018年3月,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正式并入韶关学院。

2021年1月,韶关学院医学院正式并入韶关学院;5月,韶关学院成为广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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